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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03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7:50关于第669703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28号
申请人:济源市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汇诚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03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533号、第4549443号、第7742007号、第7742008号、第8089271号、第9437794号、第148570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介绍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漠南軒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