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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04032号“MIRAME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38号
申请人:上海冠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04032号“MIRAME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3474号、国际注册第1470806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MIRAMET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