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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06741号“Showb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48: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77号
申请人:深圳市播美时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6741号“Showb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6795725号“SHOWB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第40557955号“BOOM 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且指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动物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动物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Showboom 商标 深圳市播美时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