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99089号“洋慕高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52: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80号
申请人:宁波市欧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99089号“洋慕高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06674号“洋慕国际YONMUCE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账号截图、销售记录、产品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洋慕高定”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洋慕国际”均包含相同的汉字“洋慕”,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正装衬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洋慕高定 商标 宁波市欧珅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