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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16825号“领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55: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30号
申请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6825号“领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2449595号“领秀设计”商标、第60213084号“领秀设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30822639号、第48134134号“领绣”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资料、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注册资料、“领绣”产品的相关荣誉资料、媒体报道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予以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领袖”同音,其用于商事活动中会产生不良政治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领绣 商标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