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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88930号“父母食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7:59: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18号
申请人:父母食堂(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全程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8930号“父母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22275号“父母加油站”商标、第15628488号“父母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父母食堂”使用在“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饭店食宿服务”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父母食堂 商标 父母食堂(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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