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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1787号“一溪两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0: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98号
申请人:诏安县茶叶协会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1787号“一溪两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0892号“一溪山”商标、第13494207号“一两山”商标、第6825028号“一江两山”商标、第6825029号“一江两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水(饮料);茶;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