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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0386号“力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0: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45号
申请人:重庆张麻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0386号“力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71051号“力量1号 POWER 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213002号“力量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71220号“力量1号 POWER 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949486号“力量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923660号“力量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473631号“POT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476664号“POT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29类牛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奶昔;奶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中文含义上存在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力量”与引证商标四、五“力量厨房”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果汁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但是上述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