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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17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1:37关于第666617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67号
申请人:衡水千正密封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17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828386号、国际注册第1494687号、第20316356号、第21027097号、第1133361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间的并存也说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核准,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四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鸿盛石化能源 商标 衡水千正密封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