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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375272号“极速保 24HOU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1:5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5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玉荣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开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375272号“极速保 24H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60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604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保险服务协议、服务费发票、保险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保险咨询”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保险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债务托收代理;募集慈善基金;典当;古玩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信托;金融贷款”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查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被撤销服务上进行使用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在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保险咨询”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企业管理服务协议、发票、保险单。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发表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企业管理服务协议》上虽然有明显的复审商标图样,但其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判断,且无法与发票、保险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亦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该协议确实加以履行。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于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咨询;债务托收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2月21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604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债务托收代理;募集慈善基金;典当;古玩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信托;金融贷款”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保险咨询”服务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保险咨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分别与上海嘉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海鸿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标有复审商标的《企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为上述两公司提供“商业保险事务管理咨询的服务”,并有发票、保险单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保险咨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在申请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我局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保险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极速保 24HOUR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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