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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22471号“山之纯SUNTRE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2: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1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韩艳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展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22471号“山之纯SUNTRE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17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韩艳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书、蓝莓冻干零食销售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韩艳第10122471号第29类“山之纯 SUNTREES”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012247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于2021年7月8日将复审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原注册人及申请人均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与其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期间提交的证据)
1、蓝莓订购合同、蓝莓冻干零食销售合同及交货验收单;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3、复审商标查询结果、转让证明;
4、互联网有关新冠疫情的文章;
5、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白山市山之纯农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201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2021年7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给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第30类肉、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蓝莓订购合同未涉及本案复审商品;蓝莓冻干零食销售合同甲方为本案申请人,乙方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相关交货验收单为自制证据,在无销售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份合同的实际签署及履行情况均难以确认。证据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仅能够证明复审商标授权使用行为,不能单独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复审商标档案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5新冠疫情防控文章及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注销相关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进行使用的法定事由。因此,仅以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肉、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山之纯SUNTRE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