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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62878号“十三中霞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2: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609号
申请人:张长明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知瑞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永丽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54062878号“十三中霞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霞姨炸烧饼”是下岗职工霞姨于1993年在开封市第十三中学创立至今的小吃品牌。争议商标“十三中霞姨”不仅完整包含申请人“霞姨”商标,且将创始地点“十三中”使用于餐饮服务,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他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与申请人与申请人第26352214号“霞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被申请人曾是申请人加盟前几年身份关系,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门店、销售、推广信息;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特定关系,不具有恶意模仿的动机和目的。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3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茶馆;饭店;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证据均系其“霞姨及图”商标在流动饮食供应、饭店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上述服务上,其已使用“霞姨及图”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亦不足以证明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特定主体间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馆;饭店;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