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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12191号“Beetles Gel Poli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5: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03号
申请人:广州乐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12191号“Beetles Gel Pol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61267号“BEETLE”商标(3类)、第27342205号“碧朵诗 BEETL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目前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放弃在“去蜡水;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所含“GEL POLISH”并非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且“GELPOLISH”的含义并不会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实际使用证据;驳回通知书、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去蜡水;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所含“Gel”意为“凝胶”,“Polish”意为“上光剂、擦亮剂”,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Beetles Gel Po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