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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490067号“中环花鸟鱼虫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09:2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辰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集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90067号“中环花鸟鱼虫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493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493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有效商标,且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复审商标在花鸟虫鱼市场相关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连续不间断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创立的中环花鸟虫鱼市场简介;
2、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3、申请人发给租户的摊位证;
4、疫情防控通知、捐赠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其真实性存疑,应不予采信。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43类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有效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7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自制证据,且证据1-3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证据4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中环花鸟鱼虫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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