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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73071号“信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1: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68号
申请人:长沙环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73071号“信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15279186号“信鸿珠宝”商标、第45481852号“信鸿”商标、第5365342号“鸿信”商标、第9845304号“鸿信”商标、第16012646号“鸿信”商标、第41349792号“鸿信”商标、第60223479号“鸿信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四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等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数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操作系统程序;远程临场机器人;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大屏幕液晶显示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中央处理器(CPU);半导体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操作系统程序;远程临场机器人;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大屏幕液晶显示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中央处理器(CPU);半导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信鸿 商标 长沙环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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