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837115号“VA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2: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0400号重审第0000005009号
申请人:北京一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启坤(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70400号《关于第47837115号“VA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55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1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符二审判决,提出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1345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字第15551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6119200号“VA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37512号“V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832380号“V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558499号“V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249563号“先锋音讯V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927707号“V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210874号“V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
原被诉决定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841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2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原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认读英文“VAS”以及引证商标七在字母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截至一审判决结束前,引证商标六、七仍为合法在先商标,仍构成本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六、七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并公告,故引证商标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应当在考虑已经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643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9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6431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9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VAAS 商标 北京一览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8972530号“增生宁ZENGSHENGN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