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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40177号“贵酱智道”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2:19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67号
申请人:江苏领跑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佳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640177号“贵酱智道”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678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01911号“贵及图”商标、第8550010号“贵”商标、第9784875号“贵及图”商标、第8550009号“贵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具有攀附原异议人品牌声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横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涉及数百个不同的商标标识,且将名下商标对外出售。申请人名下商标包含多件抄袭、模仿在先知名品牌的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证明、申请注册商标信息、出售商标资料、在先案件裁定及判决;2、原异议人企业基本情况、商标授权声明;3、“贵”酒产品的宣传使用相关资料、所获荣誉;4、相关维权资料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贵”,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900余件商标,包括“春之蓝”、“龙之蓝”、“魅蓝”、“净田”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并不是做商标囤积,所有品牌都是为了产品研发做准备。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于2021年06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米酒等商品上。
3、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商标共计1000余件,其中包括“春之蓝”、“龙之蓝”、“雪之蓝”、“净田”、“珍情坊”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商标局决定、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贵酱智道”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贵”,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主张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商标共计1000余件,其中包括“春之蓝”、“龙之蓝”、“雪之蓝”、“净田”、“珍情坊”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此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贵酱智道 商标 江苏领跑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