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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8122号“UIOT 超级智慧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2:36关于第64658122号“UIOT 超级智慧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19号
委托代理人:郑州锐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8122号“UIOT 超级智慧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02567号“UIOT-ZG”商标、第35657871号“UIOT”商标、第53570332号“TBB 智慧家”商标、第60094309A号“智慧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已被注销,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另,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即使被注销,但其注销前可能已对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权利进行了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权利人并未来办理承继手续,故不能当然认定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或不构成近似商标从而排除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