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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86495号“去绣亮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3: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09号
申请人:深州市泽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6495号“去绣亮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去绣亮果”使用在其指定的肥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去绣亮果 商标 深州市泽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