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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356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6:21关于第430356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3508号重审第0000005030号
申请人:戴卡特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83508号《关于第430356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4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商评字[2022]第000008350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09781号、第1942199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第7140614号商标(引证商标二)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商品上与第24700744号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三已被公告撤销,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