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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5626号“椰牧农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6: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05号
申请人:海南椰牧兽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5626号“椰牧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椰牧”与申请人“海南椰牧兽药有限公司”相对应,表达整体的含义,“椰牧农场”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97440号“椰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初步审定,现处于异议期内。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椰牧农场及图”与引证商标“椰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椰牧农场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