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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4758号“LINDBO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5:56关于国际注册第1674758号“LINDBOA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55号
申请人:LINDBOARD AB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4758号“LINDBO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8398296号“LIN-D”商标、国际注册第1543146号“LIND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品及器材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台球器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 商标 LINDBOARD A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