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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5900号“啤酒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6: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53号
申请人:青岛克莱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5900号“啤酒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的误认,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啤酒”,用在“果汁;水(饮料);碳酸软饮料;无酒精饮料”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成分及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申请商标用在“啤酒;果味啤酒;无酒精啤酒;精酿啤酒;大麦啤酒;不含酒精的啤酒”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啤酒传奇 商标 青岛克莱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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