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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2004号“茄顿GARD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7:3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01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领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52004号“茄顿GARD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99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作出的撤三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文书、购销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及百度搜索均未发现复审商标所有人将复审商标在服装、婚纱上进行任何实质性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服装、婚纱在内的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搜索中关于“GARDEN 茄顿 雅格狮丹.施普洛英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检索结果页面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的撤销卷宗。经查,被申请人提交了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证书、授权文书、购销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周作明于2006年5月16日申请注册,201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雅格狮丹.施普洛英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复审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服装、婚纱商品上在2019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文书可以证明其授权江苏红杉树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使用复审商标,期限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提交的签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3日、2020年10月16日的购销合同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复审商标的被授权使用人江苏红杉树服饰有限公司向其他商业主体销售了“GARDEN茄顿”品牌的茄克、西服等产品,其后附的对应发票可以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亦可佐证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茄克服装商品上。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茄克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茄克服装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服装、婚纱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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