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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3686号“月亮MO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7: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湃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33686号“月亮MO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797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797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行业内合法经营的知名领先企业经营者,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品牌,自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一直进行实际、持续和大范围的使用至今,成为企业重点宣传和推广的品牌。申请人在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送货单、收据;2、产品及包装图片、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有明显造假嫌疑,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于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潮安县金石镇金钱豹五金厂于2007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5月14日经我局核准,将名义变更为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金钱豹五金厂。2019年1月13日,复审商标转让予上海美派实业有限公司。后又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7月26日将名义变更为湃美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2月22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化妆用具”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化妆用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手写的自制证据,证据2为未显示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月亮M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