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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34332号“千里江山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8: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72号
申请人:浏阳市山枣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34332号“千里江山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千里江山图”不属于任何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千里江山图”标志在商业活动中已经大量使用。二、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公众并不会对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之规定。三、大量“千里江山图”在多个类别获得注册。四、申请商标已经广泛使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千里江山图”是北宋王希孟创作的绢本画卷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千里江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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