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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5955号“Biology4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8: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86号
申请人:英矽智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5955号“Biology4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57616号“海存BI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及独创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中的“Biology”在词典中的含义、使用翻译软件查询申请商标结果、以“Biology42”为关键词的互联网搜索结果、类似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在欧盟及美国的注册信息及翻译、官网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关于专利地图的科学和技术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动物身上研究化合物合用的作用机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英文“Biology/BIOLOG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英文“Biology”可译为“生物学”,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Biology42 商标 英矽智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