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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4123号“虎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19: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189号
申请人:杭州虎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4123号“虎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4517号商标、第54008157号商标、第139623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受众。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虎班及图 商标 杭州虎班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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