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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18994号“艾齿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0: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91号
申请人:银川艾齿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宜宾玖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艾齿医疗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9日对第50118994号“艾齿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204553号“艾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其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将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合同及发票;经营场所照片;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使用照片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牙科;治疗服务;牙齿正畸服务;康复中心;人体穿孔;动物清洁;园艺;卫生设备出租”十项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艾齿口”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艾齿”,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故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清洁;园艺;卫生设备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除“动物清洁;园艺;卫生设备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清洁;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动物清洁;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主张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也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除“动物清洁;园艺;卫生设备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动物清洁;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艾齿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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