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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258024号“TENCENT IMAG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0:5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秀玲
申请人因第10258024号“TENCENT IMA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243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W07243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18类“皮制带子”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TENCENT IMAGE”是申请人周边产品及销售渠道的品牌,从2010年申请人将互联网文化实体化运作至今一直持续使用。申请人在深圳、北京、上海等地开设的“IMAGE腾讯形象店”在指定期间内均持续营业。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申请人重要的周边商品门类,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广泛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构成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TENCENT IMAGE”形象店的品牌介绍;
2、委托合作协议;
3、门店照片、产品照片;
4、大众点评、微信公众号、小红书页面截图、产品上架信息等;
5、在先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18类“皮制带子”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8月13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2月22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称其提交的证据4中微信公众号截图能够证明其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但上述证据中所体现的“文具袋、背包、斜挎包、零钱包”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制带子”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上述申请人所主张实际使用的“文具袋、背包”等商品本身并非系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综合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1-5,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8类“皮制带子”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TENCENT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