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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026703号“JAT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0:5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4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26703号“JAT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54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Y03754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6类“金属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申请对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宣传页;
2、订单、形式发票、海运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
3、案外人出具的声明;
4、在先撤销复审决定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该证据与被申请人答辩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核定的“金属梯”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后,于201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1月20日。2018年7月9日,我局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11521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在五金器具;五金器具(小);保险柜三项商品上予以撤销(详见2018年11月27日第1625期《商标公告》),在金属梯;金属楼梯;可移动的金属建筑物三项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3月28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产品宣传页、订单、形式发票、海运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声明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金属梯”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加之上述证据中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JATA”。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楼梯、可移动的金属建筑物”两项商品与上述“金属梯”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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