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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499934号“星贝儿月子会所 XIN BEI ER THE MATERNITY SERVICE COMPAN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1:14THE MATERNITY SERVICE COMPANY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20号
申请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丽市星贝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3499934号“星贝儿月子会所 XIN BEI ER THE MATERNITY SERVICE COMPA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084113号“星贝知识产权”商标、第34115210号“星呗”商标、第34119120号“南星贝”商标、第40987469号“星小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所获荣誉、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家务服务;保姆服务;临时照看婴孩;临时看管房子;社交陪伴;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姻介绍;警卫服务;服装出租;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务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阐述具体理由,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