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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14815号“东海云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7: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60号
申请人:舟山市定海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14815号“东海云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18718号“图形”商标、第10115977号“靖福圆”商标、第41688283号“云顶茶业 YUNDING”商标、第27951334号“药膳嬷嬷 TASTE OF MO MO”商标、第20522247号“图形”商标、第10590563号“图形”商标、第53553956号“图形”商标、第5476779号“PANSUM”商标、第19161261号“图形”商标、第9754410号“图形”商标、第10115855号“靖福圆”商标、第10590608号“图形”商标、第38182349号“BAHAMA B”商标、第46698277号“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图形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差异明显,依法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四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炉;保温杯;梳;刷子;家养宠物用笼子;牙签;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四核定使用的“香炉;保温瓶;梳;熏香炉;刷子;刷制品;蜂房;家养宠物栖息箱;牙签;牙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东海云廊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