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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85850号“优维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8: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74号
申请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一珂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0685850号“优维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24455866号“创维”商标、第11301211号“创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590243号“创维SKYWO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2016年被认定为中国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之近似,并存于市场将误导公众,引起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三、被申请人在明知、应知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傍靠申请人及申请人驰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被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个体工商户均存在囤积、倒卖商标、抄袭、傍靠他人在先驰名、知名商标的恶意申请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情形。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创维”、“创维SKYWORTH”商标极为近似,二者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产生误认。五、争议商标的注册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纸件):
1、创维集团成员结构图、创维-RGB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网上备案信息查询单;
2、创维集团及创维-RGB公司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3、工信部电子信息关于创维-RGB公司入围百强企业情况证明;
4、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行业排名证明;
5、引证商标注册及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证明;
6、“创维”、“SKYWORTH”商标使用证明;
7、“创维SKYWORTH”商标历年来获得的荣誉证书;
8、在先案件裁定书证据;
9、被申请人申请商标记录及售卖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冷藏柜;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6月13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加热装置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收录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04年2月25日,我局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在“电视机;收录机”商品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95件商标,其中涉及到第3、5、9、10、11、12、16、20、21、24、25、29、30、31类群组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中国文字由从左至右及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争议商标也可认读为“创维优”,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且争议商标整体为无特定含义的非固定搭配词组,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优维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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