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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42575号“指南猫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8:5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2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姣风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指南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42575号“指南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79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79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01月18日至2022年01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2.可下载的影像文件;3.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4.电子出版物(可下载);5.计算机软件(已录制);6.数据处理设备;7.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8.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公司百度百科介绍、公司网页介绍;
2、被申请人“指南猫及图”APP页面截图;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被申请人“指南猫及图”软件在PC端、平板电脑上下载和运行界面及运行视频;
5、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及认证记录页面;
6、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股东背景及运营主体营业质证;
7、微信小程序及订单页面、微信认证记录、下单流程页面;
8、微信小程序最新版本发布时间、累计访问人数;
9、被申请人“指南猫及图”电子书、纸质版、用户订单页面;
10、被申请人软件付费套餐价格表;
11、被申请人软件在各大主流软件商店的下载、安装及评分页面;
12、被申请人“指南猫及图”微信小程序定制旅游行程方案的部分用户评价截图;
13、被申请人“指南猫及图”在各大主流自媒体网站上的介绍页面截图;
14、指南猫平台服务合作协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为网页材料或自制材料,未经公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存疑,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介绍及证据主要围绕第39类安排旅行、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提供旅行信息服务,并非复审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字迹模糊,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故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被申请人在其他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指南猫及图”、“指南猫”、图形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综上,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法院判决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之前就取得了指南猫旅行软件V3.3.11.1及指南猫旅行平台(IOS版)V3.3.12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申请人的“指南猫及图”APP在复审期间在苹果和华为的应用市场均进行了版本更新。同时,罐头安卓网亦对“指南猫及图”APP在复审期间的版本更新做了宣传。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开发了指南猫微信小程序,第三方于复审期间在被申请人的“指南猫及图”小程序购买了行程订单。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各大主流软件商店的下载量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指南猫及图”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第9类商品上并未注册其他“指南猫及图”商标,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指南猫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