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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541370号“瑞安集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29: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瑞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41370号“瑞安集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20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员工手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业主手册、网络报道、活动图片、新闻摘要、50周年庆典图片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资本投资”等全部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员工手册》和签收清单;2、《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武汉天地项目介绍》;4、《岭南天地项目介绍》;5、《青浦新村城市推介大会》的新闻稿;6、《2021 未来城市科技峰会》的新闻稿;7、签约仪式、品鉴会及周年庆典照片;8、新闻摘要。
经核实,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包含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8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代管产业、受托管理、经纪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8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6类全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中显示的“瑞安集团”系作为商号的使用,并非作为商标的使用,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且在案证据中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