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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043931号“优衣舍 UYIS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0: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63号
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闫柏青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31043931号“优衣舍 UYIS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012402号“优衣库”商标、第27510353号“优衣库智能小优”商标、第25276221A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为引证商标所有人株式会社迅销的独资子公司,株式会社迅销授权申请人可以在中国使用其名下的全部商标,并以申请人名义制止侵权行为。
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优衣库”等多件商标的复制、摹仿。
4、被申请人有抢注申请人商标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误导相关公众,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株式会社迅销签订的《知识产权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店铺信息、销售信息;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广告宣传信息;
5、相关媒体报道;
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维权信息;
7、在先裁定;
8、争议商标注册人李灵祥商标信息及售卖商标情况;
9、被申请人主体信息、商标信息及店铺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等多件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3、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4、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及品牌简介;
2、店铺资质证明;
3、店铺详情及照片;
4、抖音宣传材料。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增加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主张。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19年3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3、争议商标注册人李灵祥名下拥有13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CK & TOP”、“乖乖维尼”、“佩奇精灵”、“冠军米奇 CHAMPION MIQI”、“卤不理”、“卡西狗 KOCEDOG”等商标。
4、株式会社迅销授权申请人及其授权的关联公司可以享有其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的全部知识产权(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被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维权行为,授权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3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可注册性条款、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中文部分“优衣舍”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的中文部分“优衣库”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服务类别已包括争议商标的服务类别,故引证商标三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2、据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近50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其中有与酒店品牌近似的“SKYUME 天悦美”、“天悦美”,与浏览器品牌近似的“悟空上品”、“悟空有品”,与服装品牌近似的“法瑞琳”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优衣舍 UYI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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