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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9284号“尊崇明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1: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62号
申请人:上海柏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9284号“尊崇明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地名“崇明”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崇明”,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尊崇明香 商标 上海柏麟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