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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68330号“CIV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3: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2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68330号“CIV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54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妆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南通天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368330号第3类“CIVI”商标在“化妆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经查询,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与其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1、商标授权使用书;
2、销售合同及发票;
3、产品图片等。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被申请人药监局备案查询及相关文件等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为潮阳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200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5360余件商标,其中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了720余件商标。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双方当事人复审、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仅能够证明复审商标授权使用行为,不能单独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一份商标被许可人(供方)与他人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该合同所附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名下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720余件商标,难以证明销售合同与发票形成对应关系。且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份销售合同,难以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化妆品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亦难以视为对复审商标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证据3为自制商品图片证据,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认。因此,仅以被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CI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