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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913205号“NS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3: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志伟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匠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13205号“NS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18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商标使用授权书;3、被授权人公司登记证及公司年报申报表、委托加工商企业信息;4、商品照片;5、宣传销售网站页面截图;6、商品配件委托生产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7、海关提货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关于申请人证据5中的网站备案查询结果;2、在NSF国际公司官网中检索相关词条的页面及中文翻译;3、www.fifobottle.com网站对NSF认证标识释义的相关页面及中文翻译;4、中国商标网关于“瓶盖”商品的类似群划分查询结果;5、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记录及真正权利人美国在先申请注册及中文翻译;6、真正权利人相关网页及中文翻译等。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1类“调味瓶”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8年8月14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8年8月13日。
2、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金属瓶盖”划分在0613群组,“非金属瓶盖”划分在2002群组。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上述三年期限在201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属于自制证据。证据5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1-3、6无实际销售的合同、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完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7所示“NSF盖”、“NSF瓶盖”不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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