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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46538号“菜耕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4: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97号
申请人:东莞市菜耕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波耕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对第36446538号“菜耕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3502953号“菜耕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号的抄袭,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三、被申请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线上平台连接、餐饮发票、店铺餐具菜单照片、广告宣传物料、店铺租赁凭证、经营场所图片、日常销售小票、送货单及相关营业执照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而引证商标系申请人受让所得,被申请人并未抄袭模仿申请人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合法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申请注册,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吴宏滢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2021年5月13日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菜耕鲜”与引证商标“菜耕湘”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汽车旅馆、烹饪设备出租、食物雕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在目的、内容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帐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汽车旅馆、烹饪设备出租、食物雕刻服务上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二款调整的范畴。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其之间存在合作等关系,亦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等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菜耕湘”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表明其成立日期为2020年5月2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因此,申请人不享有在先商号权,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汽车旅馆、烹饪设备出租、食物雕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菜耕鲜 商标 东莞市菜耕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