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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55817号“和善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4: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58号
申请人:河南和善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华润和善堂人参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51055817号“和善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合善堂”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115522号“合善堂 HESHA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原所有人信息;2、申请人官网信息及网站服务合同;3、申请人部分产品照片、产品包装制作合同;4、申请人产品在电商平台销售资料;5、类似情况行政决定书、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对“和善堂”文字享有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申请人“合善堂 HESHANTANG及图”商标系对被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抢注,故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应不成立。争议商标系对被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争议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判定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企业基本情况;2、“华润”字号使用函;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证;4、部分产品包装照片;5、媒体报道、电商平台截图;6、被申请人获得资质证书及荣誉资料;7、被申请人产品手册、产品专柜和展会照片;8、争议商标异议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和善堂”与引证商标“合善堂 HESHANTANG”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和善堂 商标 河南和善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