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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31367号“NEWWHOUS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6: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隶豪(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大翠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31367号“NEWWHOU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2829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协议及发票、赞助协议、赛场现场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09月15日至2021年09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寻找赞助”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企业迁移;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充分的证据链条,完全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企业迁移;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有效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咨询服务协议》及发票;2、Newwhouse50周刊资料;3、第三届投资界扑克牌大赛赞助协议、发票、现场照片及宣传材料;4、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5、股权转让协议、大华银行转账记录、对账单;6、SpaceX项目投资分析报告;7、股份购买协议;8、会员申请表定制合同、发票、设计稿及实物实拍照片;9、会务通合同及发票;10、苏河会独家财务顾问协议、发票及制作的宣传材料;11、DPX 、STKJ、XMLY项目交易汇报材料、发票及股权转让协议;12、员工服装、名片定制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已经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发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复审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在撤三答辩及复审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企业迁移;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被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对我局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企业迁移;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服务范围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企业迁移;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广告”等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协议显示的是“商业、商务咨询服务”,发票显示的是“其他咨询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2为自制证据,真实性以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3为申请人赞助商的资料,与复审服务无关;证据4为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但单纯的商标许可行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5至12未体现复审的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NEWW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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