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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88945号“亚马逊 AW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6: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84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8945号“亚马逊 AW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10623号、国际注册第1032369号、第45578808号、第8967031号、第61624797号、第62920822号、第62947747号、第65686000号、第65694600号、第67966520号、第680014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七、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3.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九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4. 引证商标十、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十一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七、八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