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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863176号“蘇小爱SUXIAO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7:16关于第39863176号“蘇小爱SUXIAOA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499号
申请人:常熟市金海华休闲美食会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益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39863176号“蘇小爱SUXIAO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小爱”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92666号“小爱URBAN ROMANCE”商标、第13892630号“金海华 小爱URBAN ROM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小爱”商标知名度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简介;商标授权书;餐厅列表及门店照片;餐厅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相关报道;荣誉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被申请人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系证明、租房合同及支付凭证;实际宣传使用图片及视频;交易单据。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小爱”商标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系伪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检索信息;百度地图检索信息;大众点评APP、美团APP检索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经审查在“餐厅;餐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旅游房屋出租;自助餐馆;快餐馆;饭店”部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饭店”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餐厅;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饭店”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鉴于我局在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时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在“餐厅;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饭店”服务上无效,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我局仅就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评述。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旅游房屋出租”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厅;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饭店”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蘇小爱SUXIAOAI 商标 常熟市金海华休闲美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