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6500195号“中材乐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7: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29号
申请人: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乐伊国际贸易(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46500195号“中材乐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中材”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字号、简称,知名度较高,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申请人第4041207号“中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水泥等商品上知名度较高,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44437号“中材”商标、第5130328号“中材高新SINOMA及图”商标、第5374894号“中材科技SINOMA及图”商标、第12211182号“中材SINOMA”商标、第12211183号“中材”商标、第12211191号“中材”商标、第3344459号“中材SINOM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百度百科内容截图、企业信息截图、部分投资控股企业清单、所获荣誉等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人名称工商变更登记证明、“中材”百度搜索截图、水泥网检索“中国中材”截图、应用手册、下属公司网站截图、股票信息截图、签约仪式、办公场所、工服帽子、日常办公用品等照片;3、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商标注册信息、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变更证明、续展证明等;4、许可备案通知、许可协议;5、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6、使用“中材”商标的水泥产品所获荣誉、资质证书;7、审计报告;8、水泥买卖合同及发票;9、纳税证明、广告宣传照片、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耐火材料、非金属槽、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中材乐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识别汉字“中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瓷砖、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中材”商标在水泥等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中材乐伊”与申请人字号“中材”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字号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中材乐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