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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0316号“HOMM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7: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8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投瀑贸易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0316号“HOMM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60116号“筱蔓 SHOW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即便共存于市场上,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根本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官网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英文“HOWMON”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女式)钱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制钱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HOM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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