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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92928号“DEAR BOY FRIE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9:09关于第56192928号“DEAR BOY FRIEN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22号
申请人:北京他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萌(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56192928号“DEAR BOY FRIE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46531941号“亲爱男友”商标、第46530884号“DEAR GIRLFRIEND”商标、第37304917号“dear boyfriend”商标、第42228314号“dear boyfriend”商标、第43380755号“dear boyfriend”商标、第47540184号“Dear Boy Friend”商标、第53773421号“dear BOY friend”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域名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dearboyfriend/亲爱男友”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具有攀附利用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以及不正当战胜公共资源的恶意,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人的介绍;2.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3.相关品牌介绍及销售使用范围介绍;4.参加品牌活动的报道、现场照片等;5.相关宣传材料、直播截屏及视频材料;6.营销推广服务合同;7.网络转载、介绍和评论的报道;8.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红书、京东、天猫、抖音等内容摘要;9.在先案例;10.被申请人商标申请信息11.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七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5类化妆品等商品、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商品均不类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故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DEAR BOY FRIEND 商标 北京他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