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6031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39:35关于第626031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67号
申请人:韩永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株式会社迪桑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6260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囤积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运动服装生产及销售公司,“图形”、“le coq sportif”、“乐卡克”是被申请人旗下的世界知名运动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主打品牌之一,其申请注册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和需求。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被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才是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其恶意抢注商标、恶意提起撤三及无效宣告申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概要及翻译、其官网及中国官网截图、商标转让合同及翻译、百度百科关于“le coq sportif及图”、“乐卡克”品牌的介绍、媒体报道资料、被申请人与名人签署合作协议及摘译、被申请人子公司关于“乐卡克”品牌历史的介绍资料、被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子公司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及工商登记资料、销售数据、与经销代理商签订的授权书、销售发票、网络店铺截图、宣传推广资料、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其具有恶意的资料等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5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5月6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主张,我局不予审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该评审理由属于新增事实和理由,故我局应予审理。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NEO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