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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81970号“皓谰之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0: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00号
申请人:张六六 委托代理人:河南企帮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81970号“皓谰之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9792256号“皓月之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皓谰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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